7月9日,人保财险晋江市分公司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定分公司承保客户酒驾肇事案不予承担商业三者险损失,实现减损53.87万元。这是分公司首次胜诉的因电子投保单告知义务履行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据悉,2020年7月17日9时,谢某酒后驾驶闽C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三者死亡,经交警认定,谢某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谢某进行电子投保时,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应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分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肇事车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公司提供了投保流程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客户电话关联二维码及投保单等证据材料,手机投保过程中显示了电子投保单、保险条款、免责说明书等相关合同条款内容,且需投保人强制阅读后才可签名,肇事车主谢某也在手机投保过程中签名并缴纳了保费,法院认为,分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应生效,肇事车主要求分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对交强险责任限额意外的损失53.87万元应由谢某自行承担。
为提升客户体验度,响应绿色环保的理念,现各保险公司都在加强电子投保的推广,但鉴于电子投保异于传统纸质投保的新模式,投保流程和签名签字的载体也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直接影响到了诉讼案件的证据材料举证方式和认定方式。2021年,分公司收到多起诉讼案件均涉及电子投保告知义务履行争议,本案经过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多层级的分析和认定,最后认可了人保财险手机投保模式的流程及效力,对同类型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