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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费向谁追偿

2015-07-01 11:27:46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作者:程太和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案情

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江苏海安县滨海新区某村洪某驾驶摩托车与海安县李堡镇卞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卞某受伤。卞某因伤势严重,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其家人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审核后,为卞某垫付了医疗费48807.93元。洪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投保相应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亦未及时赔付卞某的各项款项。

诉讼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卞某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海安支公司申请海安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其向洪某、卞某追偿垫付费用(笔者协助处理此事,并走访了洪、卞两户家庭),洪某、卞某家人(卞某因伤势严重,出院后接近植物人状态)拒绝返还费用。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卞某按照事故责任返还垫付费用。

评析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责任方之间产生了不真正连带关系,垫付方有权要求任何一方返还全部垫付费用,保险公司既可以向卞某追偿,也可以向洪某追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垫付款的返还应当按各自的责任按比例返还,即洪、卞二人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垫付款应是按每人一半的比例进行偿还。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获得追偿权的前提是已经为交通事故的伤者垫付了抢救费用。该案中,被告洪某、卞某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均是交通事故责任人,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向二人行使追偿权。

洪、卞二人如何履行偿还义务?法律上所讲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数个债务人之间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该案中,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因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卞某垫付医疗费48807.93元,而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洪某和卞某享有全部的追偿权,洪、卞二人由此成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将因洪某或卞某中的一人履行义务而告消灭。但是,当洪某和卞某二人均未履行义务时,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追偿权人有权向二人同时主张。法院应当严格依照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二被告应当偿还的数额。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及时回笼,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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